|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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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 山东凯威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83民初1089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曲军强,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寒,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 被告:***,女,汉族,住***。 被告:***,男,汉族,住***。 被告:***,女,汉族,住***。 被告:山东凯威担保有限公司,住***。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与被告***、***、***、***、山东凯威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案件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冯辛夷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崔楠楠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