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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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枣庄市好佳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枣庄市好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董**、张**逾期交房违约金18096元(以104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58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元,保全费22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300元,由被告枣庄市好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