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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河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中德发酵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 齐河美东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齐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中德发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齐河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0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为两部分计算:1、2018年10月31日的借款产生利息及罚息共计79427.02元;2、2019年11月29日的借款截至2022年1月6日产生利息及罚息共计565499.9元,2022年1月7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利息按日利率4.35%÷360计算,罚息按日利率4.35%÷360×50%计算); 二、被告董**、毕**、魏**、王**、赵**、齐河美东工贸有限公司、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对2019年11月29日的借款本金4800000元及产生的利息和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893元,由被告山东中德发酵工程有限公司、董**、毕**、魏**、王**、赵**、齐河美东工贸有限公司、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29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