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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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艾飞乐健身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北京艾飞乐健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赵**消费款(押金)1399元。 如果被告北京艾飞乐健身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赵**已预交),由被告北京艾飞乐健身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赵**。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