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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简阳华冶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榕江县和大文化廊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简阳华冶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96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自2019年11月8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计算至全款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2月7日,资金占用利息共计4480000元);3.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34400元;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单保函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该公司廊桥建设工程改道需要,于2019年4月1日与原告签订了《钢栈桥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对廊桥项目工程钢栈桥的设计、材料组织施工,钢栈桥总价为12800000元,同时还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技术标准、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了钢栈桥材料,并组织施工,交付验收。2019年11月6日,钢栈桥通过验收合格使用。至2019年11月24日,被告共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384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于2019年11月23日向原告出具了《关于〈钢栈桥施工合同〉的结算付款补充协议》,约定余下工程款8960000元被告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给原告,并对逾期付款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双方进行结算后至今,被告仍然未按其承诺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了严重影响及经济损失。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榕江县和大文化廊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辩称:1.因原告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时间内完成施工,导致被告延迟支付工程款;2.工程款扣除质保金外的部分应得到支持,因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利息约定也应无效,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进行计算;3.保全费和律师代理费合同中并无约定,不应该由我们支付。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原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钢桥报验竣工移交书》、《关于〈钢栈桥施工合同〉的结算付款补充协议》、四川交大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出具的《检测报告》、《保单保函》、《委托合同书》以及律师费用支付证明,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均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2、被告提交的《榕江县文化旅游廊桥项目合作协议》、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告对三性均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3、被告提交的《质量自评报告》、四川正达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出具的《检测报告》、《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均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对证据的分析,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9年4月1日,原告无钢栈桥施工相关的建筑资质,与被告签订了《钢栈桥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因廊桥建设工程改道需要,委托原告承担本工程钢栈桥的设计、材料组织、施工工作,工程范围为暂定长度360米、宽度12米的钢栈桥,钢栈桥总价含税价为12800000元;合同价总价包干,包含钢栈桥配件材料设计、材料费、施工费、运输费、验收维护等费用;还约定材料和机械设备进场后,被告在三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预付款;施工至总工程量50%时,(至钢桥搭设180米)被告再支付10%的工程款;钢栈桥施工完成后,7天内由被告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原告配合验收,验收合格后,被告向原告支付10%的工程款,若被告不组织竣工验收超过10天,自动视为验收合格,并无条件支付工程款给原告;剩余款项扣留工程总造价5%作为质保金后,在二年内付清;质保金5%,三年质保期到期后15个工作日无息支付给原告,超出部分按照2%月息支付利息给原告;还约定施工时间自2019年4月10日开始计算,自材料机械人员到场正式施工日起100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施工作业。2019年11月8日,原告向被告出具《钢桥报验竣工移交书》以及《检测报告》,称钢栈桥工程于2019年9月15日全面完工,现移交给被告使用。2019年11月23日,双方签订《关于〈钢便桥施工合同〉的结算付款补充协议》,约定:鉴于钢便桥已于2019年11月6日验收合格,余下工程款8960000元若被告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则不计算利息;若在2021年6月30日止还未付清的,则按实际未付金额从2019年11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质保金仍按原合同履行。至2019年11月24日,被告共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3840000元。之后,被告拖欠剩余工程款未付,原告多次催促无果后,遂诉至法院。案经调解未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签订的《钢栈桥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8320000元,并要求从2019年11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2月7日),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暂计4480000元,并承担律师代理费134400元及财产保全保单保函费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对于争议焦点一,原、被告签订的《钢栈桥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5号)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的规定,原告作为案涉钢栈桥工程的施工单位,却未具备相应的建筑资质,故原、被告签订的《钢栈桥施工合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对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规定,双方施工合同虽无效,但原告可参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据实支付工程价款。双方在结算付款补充协议中,已共同结算确认包含质保金在内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8960000元,被告在庭上对这一金额予以认可。现三年质保期未到期,质保金640000元(12800000元×5%)不应退还。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价款8960000元,本院仅支持8320000元(8960000元-64000元)。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案中,双方施工合同虽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是在《结算付款补充协议》中另行约定的事项,属于结算条款内容,不受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工程款利息的性质为法定孳息,在当事人对利息有明确约定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时,双方当事人应予遵守。《结算补充协议》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时间,由于被告未在约定的支付时间内完成支付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以83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8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结算补充协议》约定的月息为2%,已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本院予以调整,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标准予以支持。即从2019年11月8日起至2021年12月7日,按2019年11月公布的LPR的两倍来计算利息为1492608元(8320000元×4.15%×2÷12个月×26个月=1492608元),2021年12月8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继续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两倍计算。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134400元及财产保全保单保函费,双方合同并无约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迟延支付工程款是因为原告未在约定的施工时间内完成施工,不应支付原告利息。被告在原告施工完成后,与原告达成付款结算补充协议,并在协议第三项中约定“双方确认同意,乙方(被告)在履行合同时不再执行违约金和支付工期逾期罚款”,且案涉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对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5号)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榕江县和大文化廊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简阳华冶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8320000元、利息1492608元(暂计算至2021年12月7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两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共计981260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简阳华冶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623元,由原告简阳华冶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485元,由被告榕江县和大文化廊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613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榕江县和大文化廊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应于判决书生效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1-12-29
发布日期 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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