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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昝**、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代偿款105093.97元及利息(以105093.97为基数,自2021年1月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昝**、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拖欠保险费58707.12元;

三、被告昝**、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违约金150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6元,由被告昝**、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16
发布日期 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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