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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卓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寨支行
辽宁博周实业股份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大石桥市百寨办事处枣岭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辽宁博周实业股份公司工程款2,493,062.00元(贰佰肆拾玖万叁仟零陆拾贰元),并从2019年9月1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上述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44.00元(贰万陆仟柒佰肆拾肆元),减半收取13,372.00元(壹万叁仟叁佰柒拾贰元),保全费5,000.00元(伍仟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31
发布日期 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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