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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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鲁运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鹏航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庞**、山东鹏航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临沂鲁运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62187.4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以原告临沂鲁运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每次垫付的费用为基数,自每次垫付的时间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临沂鲁运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5元,减半收取计678元,申请费650元,由被告庞**、山东鹏航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30 |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