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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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清港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玉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郑**、胡**、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清港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623.67元及其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20年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承担的还款责任以继承胡旺达的遗产为限)。 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计227.50元,由被告郑**、胡**、胡**共同负担(上述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2-15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