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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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嵩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龙**与被告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3日签订的《昆明恒大文化旅游城商品房认购书》; 二、由被告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返还购房款934998元。 案件受理费13150元,由被告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12-23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