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下支行 山东华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瀚达物流有限公司 商河伟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潍坊凯普森纳新能源有限公司 济南辉石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瀚达物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下支行本金35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济南瀚达物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下支行利息55241.63元(截至2020年8月20日止)及嗣后利息(以本金350万元、利息5709.38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济南瀚达物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下支行律师费损失2451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商河伟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凯普森纳新能源有限公司、韩**、薛**、张**、薛**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下支行对被告山东华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济南市历城区华能路西首路南兴业嘉苑6号楼1-1102的房产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下支行对被告山东华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30-1号7号楼11112号的房产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下支行对被告济南辉石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舜海路219号华创观礼中心3号楼2-3001、2-3002的房产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济南瀚达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华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济南辉石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商河伟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凯普森纳新能源有限公司、韩**、薛**、张**、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 发布日期 | 2022-03-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