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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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仙桃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借款本金150007.8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1年9月3日利息为28268.82元;从2021年9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借款本金95040.39元按年利率11.4%计算,借款本金54967.41元按年利率9.8963%计算);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有权就登记在被告荣**名下的坐落于仙桃市的房产(产权证号:仙桃市房权证房权证三伏潭私字第**)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1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6元,减半收取计1933元,由被告李**、荣**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4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