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新力大风车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桐梓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国宇(监利)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新力大风车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新力大风车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桐梓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国宇(监利)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0元,减半收取226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780元,由原告湖北新力大风车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2-03-02 |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