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2020年12月起诉人与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上海A有限公司、金某、杨某签订了关于上海B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书,协议第14.2条约定因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将争议事项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进行仲裁。 本院认为虽然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现在是二个仲裁机构,但是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名称是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变更而来。在上述协议中双方约定将争议事项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然后在括号内注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其本意是为表明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前身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并非确定是将争议提交二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此仲裁条款中已明确选定了一个仲裁机构,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本案中在当事人已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2-01-13 |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