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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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 河南恒丰钢缆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河南东联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对河南恒丰钢缆有限公司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426717元、复利53700.86元,共计22999169.735元(暂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自2019年10月1日起的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426717元为基数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债务在2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执行中应扣除原告通过破产程序已清偿的部分); 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31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担1917元,被告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负担783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