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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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联发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526民初678号 原告: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潢川县跃进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MA450GHY9G。 法定代表人:王天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河南联发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潢川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558326675E。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及河南联发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魏明星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李东 |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