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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郝*与被告北京洁妮澌贝比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六日签订的《游泳课程(入会)协议》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洁妮澌贝比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洁妮澌贝比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退还原告郝*教育培训费用一万五千三百四十元; 三、被告北京洁妮澌贝比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洁妮澌贝比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郝*利息损失(以一万五千三百四十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元,由被告北京洁妮澌贝比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洁妮澌贝比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8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