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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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省衡五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省衡五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廖**支付赔偿款112456.15元; 二、驳回原告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8元(原告已预交4298元),由原告廖**负担2295元,被告湖南省衡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03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20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