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乐清市台农农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偿还原告乐清市台农农资有限公司货款638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货款6385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6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下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