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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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维珍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州市正东安保器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维珍创意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德州市正东安保器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6721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2-01-04 |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