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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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新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观山湖区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观山湖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宋**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29,747.98元; 驳回原告宋**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观山湖区支公司负担3,059元、原告宋**负担336元。(此款原告宋**已预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观山湖区支公司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宋**。)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于判决书确认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