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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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勇鹏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明文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福永圣食品超市有限公司 重庆鹏霖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鹏美超市有限公司 重庆精煌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鹏霖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资金15412627.60元,并支付代偿资金占用损失(计至2021年9月10日为110200.41元;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以15412627.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重庆鹏霖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38000元,保全保险费10056.49元; 三、原告重庆市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代泽书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和重庆市北碚区的房屋折价、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被告重庆鹏霖食品有限公司承担的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广安勇鹏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明文食品有限公司、重庆鹏美超市有限公司、重庆精煌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福永圣食品超市有限公司、王明文、代泽书、王鹏霖、王**、刘*、杨**对被告重庆鹏霖食品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重庆市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364.98元,减半收取计61182.4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6182.49元,由被告重庆鹏霖食品有限公司、广安勇鹏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明文食品有限公司、重庆鹏美超市有限公司、重庆精煌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福永圣食品超市有限公司、代泽书、王明文、王鹏霖、王**、刘*、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13 |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