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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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灵璧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灵璧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原告胡**、周**办理出龙腾花园小区15幢2单元1406室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证; 二、被告灵璧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胡**、周**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分段计算:2021年1月14日前为28559.79元,自2021年1月15日起,每日按总房价款630459元的万分之一计算至不动产权证办出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胡**、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8元,原告胡**、周**负担138元,被告灵璧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26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