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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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山县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含山县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653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