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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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鹤桥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南宁锦华御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济南环游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黄山弘德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南宁臻之盛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济南环游公司诉称,2020年12月15日,南宁锦华御府公司出具票据号码为230361107908020201215794747436,票面金额为118312.89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到期日为2021年9月15日。票据经南宁鹤桥劳务公司、南宁臻之盛公司、黄山弘德公司、常州冉汇建材有限公司多家背书人连续背书后,由济南环游公司持有。汇票到期后,济南环游公司向承兑人进行提示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票据状态显示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以追所有人”。济南环游公司认为其要求承兑汇票未果,故依法行使票据追索权。 被告黄山弘德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申请追加南宁锦华御府公司为第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此案件案涉票据的出票人及承兑人为南宁锦华御府公司,该公司为中国恒大地产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由于恒大地产集团的系统性风险原因导致票据拒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第三人南宁锦华御府公司系该《通知》中所列关联公司之一,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将本案移送,便于集中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现处于经立案尚未开庭审理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票据的出票人及承兑人南宁锦华御府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且被告黄山弘德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亦提出申请认为该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2-02-14 |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