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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2民初3590号民事判决; 二、***、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王*借款本金26.7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4.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的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4.7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以22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22万元本金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王*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085元,减半收取3042.5元,由王*负担192.5元,由***、盛**共同负担28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45元,由王*负担145元,由***、盛**共同负担4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28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