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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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宁市汉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南宁市汉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农**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按每日10元计算,自2019年1月9日起计至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南宁市汉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