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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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戴**117234元。 二、被告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戴**1140.71元。 三、驳回原告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预交),由原告戴**负担45元、被告朱**负担485元;鉴定费19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戴**负担760元、被告朱**负担1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1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