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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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宏通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宏通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借款本金90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计算至2020年1月6日为25882.5元,自2020年1月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计算);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杭州市滨江区的房屋在最高债权额1604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在最高债权额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981元,由被告杭州宏通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