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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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20000元、利息等费用7194.2元(计算至2021年8月15日)及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 二、驳回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5元,减半收取计1452.5元,由被告扈**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2-01-28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