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菏泽市牡丹区环雷电动车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菏泽市牡丹区环雷电动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507295.92元及利息18655.20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1月18日)。 二、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止的贷款利息,被告菏泽市牡丹区环雷电动车有限公司以本金1507295.92元按《人民币流动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并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支行。 三、被告菏泽市牡丹区环雷电动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支行支付案件申请费5000元。 四、被告***、***、***、***、***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就其代偿额有权向被告菏泽市牡丹区环雷电动车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68.00元,减半收取10584.00元,由被告菏泽市牡丹区环雷电动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