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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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玖壹玖集团有限公司 隔壁仓库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冻结被告隔壁仓库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壹玖壹玖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耿欣宇所有的位于丹东市振兴区。 如处分查封、冻结财产,应经本院准许。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