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吉龙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莱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终止合同,如被告续租,租赁费另行协商。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1年1月1日被告租赁我方位于村西土地40亩。当时约定租赁期限30年,每年租赁费26000元,于每年的6月1日前交清当年租赁费。按照国家法律政策土地租赁期限是20年,即2021年1月1日到期,故诉至法院要求终止与被告的租赁合同,望法院依法准许。 被告吉龙公司辩称:原告要求终止合同的理由不成立,1、涉案土地是原告与原莱阳县腐竹厂、莱阳县汽酒厂联办企业投资入股的土地,签订了联办企业合同,并由当时莱阳县龙旺庄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后莱阳县腐竹厂、莱阳县汽酒厂并入被告公司,涉案土地作为联办企业投资,原告不能随意处理。2、涉案土地是集体建设土地,由被告投入巨额资金建设了众多生产厂房,且该部分厂房不动产已经办理了合法的房屋产权证,被告在该厂房内正常的生产经营,原告不能终止合同。3、涉案的土地由原被告协商签订了30年的土地使用权合同,双方盖章确认且一直正常履行,这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流转可以用30年的期限约定,虽然合同法规定租赁财产期限为20年,但涉案土地为农村集体土地,原告将土地流转给被告使用,应适用农村承包法,理由是法律适用的原则为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所以该合同期限30年符合法律规定。4、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合同土地为40亩,但经测量原告交付给被告土地为31.3亩,原告始终违约,应依法承担责任。5、原告要求终止合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其终止合同的请求依法不支持。6、鉴于被告在涉案土地上建设合法的建筑物,即使合同到期也应延续合同,因为建筑物有合法的产权证,不应随意终止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合同,否则将造成不动产建设与使用的混乱状态,综上原告要求终止合同、返还土地没有法律依据,被告的建筑物尚合法建在涉案土地上,返还土地将使建筑物无法存续,故原告的违法请求,不应得到法律支持,请依法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莱阳市龙旺庄街道办事处北龙旺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山东吉龙实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1月1日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吉龙公司租赁北龙旺庄村的土地26649平方米,折合地亩40亩。租赁期限三十年,从2001年1月1日起至2031年1月1日止。租赁费为每年26000元,于每年6月1日前交清。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现原告以依照法律规定土地租赁期限已到期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等在卷为凭。 由于原、被告分歧较大,致使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告村委会与被告吉龙公司于2001年1月1日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现原告村委会以按照国家法律政策土地租赁期限是20年,即租赁协议于2021年1月1日到期,要求终止合同,被告不予认可,辩称涉案土地为农村集体土地,原告将土地流转给被告使用,应适用农村承包法的土地流转期限为30年的规定,双方就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产生争执,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从合同形式来看,合同的标题就是“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从合同内容来看,通篇都是关于租赁细节的约定,故本合同为租赁合同。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故涉案租赁合同超出20年的部分无效。因双方在合同到期后未能就续签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故涉案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于2021年1月1日终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及有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莱阳市龙旺庄街道办事处北龙旺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山东吉龙实业有限公司在2001年1月1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于2021年1月1日终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