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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菏泽鲁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菏泽鲁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7月9日利息为87707.30元,此后的利息、罚息等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对处置被告山东菏泽鲁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以其办理抵押的位于菏泽市牡丹区高新技术工业园A区振兴路中段西侧菏国用(2016)第15762号土地、4652.89平方米钢结构厂房、机器设备45台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被担保债权,最高额本金余额为260万元,并包括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罚息等);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对处置被告***、***以其办理抵押的位于菏泽市(菏泽房权证市直字第××号)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被担保债权,最高额本金余额为32万元,并包括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罚息等);

四、被告***、***在所担保的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260万元的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菏泽鲁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山东菏泽鲁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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