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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在鲁R×××**号货车投保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耿兴年、耿新艳因吴某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优先赔付)119408.40元;在第三者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耿兴年、耿新艳各项费用297026.61元,两项合计416435.01元(119408.40元+297026.61元)。 二、被告***、菏泽市雁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耿兴年、耿新艳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0.00元,减半收取38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