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丹江口弘源碳化硅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北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魏国香支付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共计24577.8元。 被告湖北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原告***、魏国香购买的位于丹江口市新港大道北端东侧城市印象小区6幢3单元2楼3-201号房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该房屋权属登记所需资料交付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驳回原告***、魏国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湖北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