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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颜**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940.90元及罚息(罚息从2021年8月27日起按年利率8.29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颜**支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上述应履行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620元,合计1316元,由被告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24
发布日期 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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