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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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颜**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940.90元及罚息(罚息从2021年8月27日起按年利率8.29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颜**支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上述应履行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620元,合计1316元,由被告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