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金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汉川市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金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履行交付位于汉川市仙女垸长兴路中段中央锦城5幢2单元2003号商品房一套; 二、被告湖北金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逾期支付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办理。 本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湖北金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 磊 人民陪审员 晏艳君 人民陪审员 涂同宽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玉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