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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维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民初字第2940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 变更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民初字第29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4120840.5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2421024.24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日起算,以1699816.26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3日起算均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变更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民初字第29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第三人王万倾工程款22967143.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分两部分,一部分为截至2018年11月22日的利息5197604.8元,另一部分利息以22967143.79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案件受理费316507元,由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2768元,由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负担23739元。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王万倾提起诉讼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1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4101元,由王万倾负担127842元,由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负担66259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512元,由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负担。一审鉴定费合计826000元,由王万倾负担77667元,由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负担748333元(此费用建工集团已预交466000元,经贸学院预交360000元。王万倾应将由其负担的鉴定费77667支付给建工集团,经贸学院应将由超出其预交金额而应由其负担的鉴定费388333元支付给建工集团)。二审案件受理费367832元,由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7869元,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负担117606元,王万倾负担9235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