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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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易康医药有限公司 潍坊隆舜和医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易康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潍坊隆舜和医药有限公司货款4400640元; 二、被告陕西易康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潍坊隆舜和医药有限公司延期付款违约金:均以440064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潍坊隆舜和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200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2605元,原告潍坊隆舜和医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陕西易康医药有限公司承担426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2-16 |
发布日期 | 2022-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