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海兰船舶电气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碍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91民初484号 原告:江苏海兰船舶电气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申万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辉,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蔡国新,董事长。 原告江苏海兰船舶电气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海兰船舶电气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江苏海兰船舶电气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施永华 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王陈业 |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