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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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乐清市千宏电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乐清市千宏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付原告***货款137750元及利息损失(以1377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55元,减半收取1527.5元,由被告乐清市千宏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