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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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闽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建五洲工程装备有限公司 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精阳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11民初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11民初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建五洲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工程预付款6464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6464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3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0101.78元,由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