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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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城市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聊城市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贷款872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9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9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