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诚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诚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18023元及利息(利息以1802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元,减半收取126元,由被告江苏诚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1元。 。 |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