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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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 山东交院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3070.58元、鉴定费12000元共计35070.5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747元,被告负担4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