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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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万达铝业有限公司 高邮市恒茂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万达铝业有限公司、瞿*银行存款人民币21万元;如银行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2-01-27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