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扬州快马运输有限公司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李**168086.84元。

二、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吉**225575.12元。

三、驳回李**、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6元,减半收取计1323元,鉴定费6997元,合计8320元,由李**、吉**负担(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2-01-12
发布日期 2022-03-0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