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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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良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3民初19545号民事判决为“瞿*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沈阳良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56475.36元; 二、驳回沈阳良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0.5元,由沈阳良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9.5元,瞿*负担6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0.5元,由沈阳良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9.5元,瞿*负担62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2-21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