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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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执行得款。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举证限期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2-01-25 |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






